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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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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依本條例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
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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