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不得以其未接受債權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所提債務清償方案為由,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答: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4-3 條,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不得以其未接受債權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所提債務清償方案為由,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這表示即使債務人未接受債權人提出的協商或調解方案,法院仍應受理債務人的更生或清算聲請。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債務人在協商或調解程序中的決策權,並防止法院以此為由拒絕受理更生或清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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