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的規定: 1. 消費者如果根據該條例第156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免責或復權,應由宣告破產的地方法院管轄。 2. 消費者如果根據該條例第156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聲請免責,應由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地方法院管轄。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消費者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在台灣申請免責或復權的話,該案件應由宣告破產的地方法院處理。另外,如果消費者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台灣申請免責,但是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前,該案件應由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地方法院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