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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56 條

  1. 1.消費者於本條例施行前受破產宣告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為免責或復權之聲請。
  2. 2.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免責之聲請。
  3. 3.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免責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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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6條的規定: 1. 在本條例施行之前,若消費者已被宣告破產,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提起申請免責或恢復權利。 2. 在本條例施行之前,如果消費者根據第134條第4款的規定經裁定不能免責,可以在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的兩年內提出免責的聲請。 3. 在本條例施行之前,如果消費者根據第134條第2款、第4款或第8款的規定經裁定不能免責,可以在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的兩年內提出免責的聲請。 以上是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6條的釋義。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無法舉出具體與該條款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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