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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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參加人,係指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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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第 3 條中,參加人指的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的機構。這意味著只有符合這個條件的機構才能被視為參加人,才有資格將有價證券提存於集中保管。
- 參加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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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