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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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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參加人,係指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第 3 條中,參加人指的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的機構。這意味著只有符合這個條件的機構才能被視為參加人,才有資格將有價證券提存於集中保管。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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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參加人,係指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