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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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第2條,該法規對於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的提存和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進行了規定。 根據該條款的第1項,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指的是以提存人所有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和登錄的有價證券作為擔保提存。然而,該定義不包括正在以登記形式辦理中央登錄債券,以及以外幣計價的有價證券的擔保提存。 在第2項中規定,未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和登錄的有價證券,在進行本辦法規定的擔保提存之前,必須先進行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的變更。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根據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操作辦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的帳簿劃撥方式已經明確規定,並且該機構負責管理提存和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的事項。 總結來說,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的提存需要以提存人所有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進行,並且在進行擔保提存之前,必須先進行相應的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的變更。具體的操作細節和範例可參考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業務操作辦法和最新法規。
- 提存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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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