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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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提存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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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制定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根據該辦法第1條的內容,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的提存是指當事人以法院認為相當的有價證券作為擔保,並委託特定機構或機構營業處以其名義、按照法院的指示將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儲存。 該辦法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 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提存法 第 7 條條文
- 提存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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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