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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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2條規定了各法院家事調解委員的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以及日費、旅費、報酬等相關事項。根據本辦法,這些事項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家事事件處理法院審理作業手冊》,家事調解委員必須符合一定的資格條件,且其聘任、考核、訓練、解任等程序和要求也有具體的規定。此外,對於家事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報酬等相關事項,也有特定的規定來確保合理的經濟待遇。
- 家事調解名詞
- 核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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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