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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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這個條款指的是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所需進行調解的家事事件。 2. 如果當事人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3項在向法院請求判決之前,要求法院調解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那也屬於家事調解事件。 例如,如果有一個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訴訟之前,要求法院進行調解,這就是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3項的情況,因此該案件屬於家事調解事件。
- 家事調解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家事事件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裁判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3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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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