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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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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家事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應進行調解之家事事件
  2. 2.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於請求法院裁判前,就本法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聲請法院調解者,亦屬家事調解事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這個條款指的是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所需進行調解的家事事件。 2. 如果當事人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3項在向法院請求判決之前,要求法院調解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那也屬於家事調解事件。 例如,如果有一個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訴訟之前,要求法院進行調解,這就是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3項的情況,因此該案件屬於家事調解事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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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家事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應進行調解之家事事件。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