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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23 條(調解前置)

  1. 1.家事事件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2. 2.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3. 3.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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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除丁類事件外,家事案件起訴前須先經法院調解;當事人直接起訴者,起訴狀視為調解之聲請。

Q · 離婚或家事糾紛可以直接告嗎?還是一定要先調解?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除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如監護宣告、認可收養等無相對人案件)外,所有家事事件在請求法院裁判前都必須先經法院調解。即使你直接遞出起訴狀,法院也會依同條第2項將其視為調解之聲請,自動轉入調解程序;僅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送達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讀

你跟配偶鬧到要離婚,氣沖沖去法院要提告。櫃台會告訴你:先調解。不是建議,是強制。家事事件法規定,除了一些不需要對手的案件(丁類,像聲請監護宣告、認可收養),其他所有家事案件在進入法庭之前,都必須先經過法院的調解程序。你就算直接遞起訴狀,法院也不會排庭,而是自動把你的起訴狀當成調解聲請來處理。立法者的邏輯是:家庭糾紛不是商業訴訟,打贏了關係也回不去了,讓雙方先在調解室坐下來,有調解委員協助,也許能找到法庭上找不到的解法。而且調解成立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比打完全程訴訟快得多,也省得多。

法律定性

調解前置主義指家事事件進入法院裁判程序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的強制設計。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除無相對人的丁類事件外,當事人縱使直接起訴,其書狀亦視為調解之聲請,目的在於以對家庭關係傷害較小的方式先行化解紛爭,且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離婚可以直接告嗎?

原則不行。除丁類事件外,家事案件起訴前須先經法院調解,直接起訴的書狀會被視為調解之聲請。

Q2什麼是丁類事件,為什麼可以不調解?

丁類是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通常無相對人的單方聲請(如監護宣告、認可收養),沒有對立當事人可調解,故不強制。

Q3不想跟對方見面可以不去調解嗎?

調解是強制前置程序,但有家暴等情形可聲請隔離調解,由調解委員分別談,不必同處一室。

Q4調解成立後反悔可以推翻嗎?

非常困難。調解筆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須走再審且門檻極高,簽字前務必逐字確認。

Q5調解要花多久、多少錢?

通常1到3次開庭完成,聲請費約1,000元,遠低於起訴;不成立轉訴訟時已繳費用可折抵裁判費。

Q6調解不成立還要重新遞狀嗎?

不用。起訴狀一開始即視為調解聲請,調解不成立時案件自動轉入訴訟程序,程序不中斷。

Q7繼承糾紛可以直接聲請調解嗎?

可以。不必先寫起訴狀,調解成立筆錄效力等同判決,可直接辦理過戶。

Q8調解時說的話會在後續訴訟被拿來打我嗎?

原則不會。調解中的陳述原則上不得在後續訴訟引為不利證據,可善用此保護傘試探對方底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ediationlitigation
費用聲請費約1,000元裁判費依標的計算,另加律師費
時間多在1至3次期日完成數月至數年
對關係傷害較低,保留協商空間高,判決後關係常難修復
效力成立筆錄等同確定判決確定判決
隱私不公開原則不公開但程序較形式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第257条(調停前置主義)
🇰🇷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50조(조정전치주의)
🇨🇳 中國民事诉讼法 先行调解;民法典第1079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 法國médiation familiale préalable obligatoire(TMFPO,特定家事事件試行)
🇺🇸 美國州法層級,如 California Family Code §3170(監護爭議強制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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