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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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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23 條
(調解前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事事件
除
第三條
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
裁判
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
請求裁判
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
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
送達
者,不在此限。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
裁判
前,聲請法院調解。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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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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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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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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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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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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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繼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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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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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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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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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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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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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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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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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繼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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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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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宣告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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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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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輔助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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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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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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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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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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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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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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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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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除了第三條所定的特定事件外,家事事件在請求法院裁決前,必須先經過法院的調解。如果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請求裁決,這也會被視為調解的聲請。但如果當事人需要透過公示送達或在外國送達,則不受此限制。對於第三條所定的特定事件,當事人也可以在請求法院裁決前,向法院聲請調解。 舉個例子,如果夫妻離婚,他們必須先向法院提出調解申請,讓法官協助他們協商解決離婚相關事宜,如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權等。如果調解失敗,當事人才能向法院請求裁決。但如果是第三條所定的事件,如家暴、性侵等,當事人也可以在請求法院裁決前,向法院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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