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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23 條(調解前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事事件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2.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3.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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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家事事件Exc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例如宣告死亡)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甲乙丙戊類➡️強制調解 II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III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丁類➡️得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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