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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23 條(調解前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事事件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2.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3.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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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除了第三條所定的特定事件外,家事事件在請求法院裁決前,必須先經過法院的調解。如果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請求裁決,這也會被視為調解的聲請。但如果當事人需要透過公示送達或在外國送達,則不受此限制。對於第三條所定的特定事件,當事人也可以在請求法院裁決前,向法院聲請調解。 舉個例子,如果夫妻離婚,他們必須先向法院提出調解申請,讓法官協助他們協商解決離婚相關事宜,如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權等。如果調解失敗,當事人才能向法院請求裁決。但如果是第三條所定的事件,如家暴、性侵等,當事人也可以在請求法院裁決前,向法院聲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