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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23 條(調解前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事事件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2.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3.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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