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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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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22 條
(準用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
受命法官
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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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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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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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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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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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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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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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繼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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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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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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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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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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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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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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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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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繼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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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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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宣告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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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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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輔助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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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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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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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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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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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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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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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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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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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在家事事件的審判中,審判長有一些特別的權限。當法官被指派處理家事事件時,他們必須遵守這個法規的規定。 舉個例子,如果一對夫妻正在離婚,他們可能會需要法院來決定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權。在這種情況下,審判長可能會有權決定一些重要的事情,例如誰可以留在家裡,誰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用等等。這些決定可能會影響到離婚案件的結果,因此審判長需要有一些特別的權限來處理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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