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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22 條(準用規定)

本法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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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22 條規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審判長權限規定,得行使訴訟指揮、曉諭與和解促成。

Q · 受命法官的權限跟審判長一樣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22 條,本法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也就是說,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可以做訴訟指揮、曉諭捨棄認諾的法律效果、整理爭點、促成和解。當事人在準備程序中對受命法官表達的立場與表態,產生的法律效力跟對審判長表態完全相同,不因「不是正式開庭」而打折。

白話解讀

家事案件開庭前,通常會有「準備程序」,由審判長指定的受命法官先處理一些前置事項:整理爭點、確認證據、嘗試促成和解。很多當事人第一次見到的法官就是受命法官,然後心裡嘀咕:「這不是正式的法官吧?他說的算嗎?」算。這條規定讓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擁有跟審判長一樣的權限。他可以曉諭你捨棄或認諾的法律效果,可以做訴訟指揮,可以處理程序事項。你在準備程序中跟受命法官說的每一句話、做的每一個表態,法律效力跟在審判長面前完全相同。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22 條為程序準用條款,明定本法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所行使的訴訟指揮、曉諭、和解促成、爭點整理等程序權限,與審判長同等視之,具相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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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命法官做的決定,審判長可以推翻嗎?

原則上不會。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處理的程序事項(爭點整理、證據裁定、訴訟指揮)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除非有明顯違法或當事人提出異議由合議庭裁定,否則審判長不會重新處理受命法官已經做過的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對受命法官的程序決定有異議,要在準備程序中當場表示,等到言詞辯論才提通常已經太遲。

Q2準備程序可以不去嗎?

可以不去,但後果很嚴重。你不到場,法官可能依對方的主張整理爭點,你等於放棄了框定戰場的機會。更嚴重的是,家事事件中法院可能依職權調查,你不在場就無法即時回應或補充有利於你的事實。內行人提示:如果真的無法出庭,至少提前遞書狀說明你的立場和證據,讓受命法官有你的版本可以參考。

Q3家事事件法第 22 條是什麼?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審判長權限規定,兩者在準備程序中權限相同。

Q4受命法官是誰?

合議庭審判長指定之合議庭成員,在準備程序中代表合議庭處理程序事項。

Q5準備程序在做什麼?

言詞辯論前的程序階段,整理爭點、篩選證據、嘗試促成和解,常為案件實質決勝點。

Q6準用規定是什麼意思?

立法技術之一,將原本適用於 A 情形的規定,依其性質類推適用於 B 情形,效力相同。

Q7在家事準備程序中怎麼表達立場?

事先準備書狀說明事實與法律主張,到庭時針對受命法官曉諭的爭點逐項回應,主動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Q8對受命法官的決定怎麼提異議?

必須在準備程序中當場以言詞或書狀表示異議,由合議庭裁定。等到言詞辯論才提通常已經太遲。

Q9準備程序開庭應該準備什麼?

完整的事實主張書狀、所有證物清單、預期的爭點清單、和解底線。第一次見面就要展現全套牌。

Q10如何利用準備程序促成有利和解?

在受命法官面前主動釋出條件、展示證據強度,讓對方理解進入言詞辯論的風險。氣氛比正式開庭更有彈性。

Q11受命法官 vs 審判長差在哪?

角色定位不同(合議庭成員 vs 首長),但準備程序權限相同。實體判決受命法官不單獨為之。

Q12準備程序 vs 言詞辯論差在哪?

準備程序整理爭點與證據(受命法官主持),言詞辯論進行實體攻防(審判長主持)。但準備程序的表態效力與言詞辯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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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法官 vs 審判長:權限對照[ "項目", "審判長", "受命法官" ][ [ "角色定位", "合議庭首長", "審判長指定之合議庭成員" ], [ "準備程序權限", "完整", "完整(依本條準用)" ], [ "訴訟指揮", "得行使", "得行使(準用)" ], [ "曉諭捨棄/認諾法律效果", "得為之", "得為之(準用)" ], [ "促成和解", "得促成", "得促成,效力相同" ], [ "主持言詞辯論", "由其主持", "原則上不單獨主持言詞辯論" ], [ "實體判決", "與合議庭成員共同做成", "不單獨判決,回歸合議"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平成23年法律第52号)相關受命裁判官規定
🇨🇳 中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136條合議庭與獨任制相關規定
🇩🇪 德國FamFG / ZPO 中 beauftragter Richter(Berichterstatter)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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