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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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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21 條
(迴避之準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事訴訟法
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
家事調查官
及諮詢人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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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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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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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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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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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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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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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繼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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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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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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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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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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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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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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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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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繼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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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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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宣告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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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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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輔助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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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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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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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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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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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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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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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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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在家事事件中,家事調查官和諮詢人員要遵守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法院職員迴避的規定。這表示如果家事調查官或諮詢人員有利益衝突或其他關係,他們必須退出調查或諮詢的程序,以確保公正和客觀性。 例如,如果一個家事調查官的親戚是某個家庭的一員,那麼這個調查官就必須退出調查程序,以確保他不會因為親戚關係而偏袒某一方。這樣可以確保家事事件的公正和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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