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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20調查等費用之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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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
  2. 2.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併確定前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20 條規定當事人預納調查鑑定費顯有困難時,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由國庫墊付。

Q · 家事案件付不起鑑定費、調查費怎麼辦?

向法院聲請依本條由國庫先墊付

依家事事件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當事人預納費用顯有困難,且該費用為法院維護公益依職權調查所需時,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第 2 項規定法院在最終程序費用裁判時會併確定墊付金額。實務上監護權案件的兒童身心鑑定費、保護令案件的調查費,常透過此機制讓經濟弱勢方不致放棄程序。

白話解讀

打官司要錢。鑑定費、調查費、通譯費、證人日旅費,這些加起來可能好幾萬。離婚案件中經濟弱勢的一方(通常是全職照顧孩子而沒有收入的那位),光是聽到這些數字就想放棄。但放棄打官司的後果是什麼?是孩子的監護權、是你應得的財產分配、是保護令。這條法律的核心邏輯是:如果你付不起這些費用,而且法院為了查明真相必須花這筆錢,國庫先出。你沒看錯,政府出錢讓你打官司。前提有兩個:你確實付不起,而且這筆費用是法院為了維護公益依職權調查所需要的。不是所有費用都能墊付,但最關鍵的那些(鑑定孩子身心狀況、調查對方財產、驗DNA)通常都符合條件。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20 條規範家事案件程序費用之國庫墊付制度,當事人預納顯有困難且該費用為法院維護公益依職權調查所必需時,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由國庫墊付,最終於程序費用裁判時併予確定墊付金額。本條與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制度互補,共同構成家事案件經濟弱勢者的程序保障安全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庫墊付跟訴訟救助有什麼不同?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以下)暫免的是裁判費和執行費。家事事件法第 20 條墊付的是程序進行中的調查、鑑定等費用。兩者保障範圍不同,可同時聲請。家事案件的裁判費本來就低(多為 1,000 元),真正讓人付不起的是鑑定費,所以本條在實務上重要性可能比訴訟救助更高。

Q2國庫墊付的錢最後還是要還嗎?

是的。家事事件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在最終裁判時會確定國庫墊付的金額,這筆錢列入程序費用,由應負擔的一方償還國庫。重點是你在最需要時不必因為沒錢而放棄程序保障,最後的清算是後面的事。實務上若你確實無力負擔,國庫的追償也不會像債權人那麼積極。

Q3哪些費用可以聲請國庫墊付?

鑑定費(特別是兒童身心鑑定)、調查費、通譯費、證人日旅費等,且限於法院為維護公益依職權調查所需。當事人自己想做的鑑定原則上不符,但法院認為對裁判兒童最佳利益必要的鑑定,通常被認定符合公益要件。

Q4家事事件法第 20 條是什麼?

規範家事案件程序費用的國庫墊付制度,當事人付不起鑑定調查費時法院可裁定國庫先付,最終由應負擔方償還。

Q5什麼叫『預納顯有困難』?

客觀上以你的所得、存款、家庭負擔判斷無力預先繳納該筆費用,需附財力證明,不是主觀『不想付』。

Q6什麼叫『維護公益依職權調查』?

法院為查明案件真相、保護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公益主動發動的調查,不是當事人主動聲請的鑑定。

Q7家事事件法第 20 條跟訴訟救助差在哪?

訴訟救助暫免起訴的裁判費、執行費;本條墊付程序中的調查鑑定費。兩者保障範圍不同可同時聲請。

Q8家事案件國庫墊付怎麼聲請?

三步驟:備妥財力證明(存款收入低收證明)→ 撰寫書面聲請說明費用項目與公益必要性 → 遞交法院等裁定。

Q9需要準備哪些財力證明?

近一年所得清單、存款證明、低收入戶證明、無收入切結書,或法扶基金會的資力審查通過函。

Q10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對裁定提出抗告(10 日內),或補強財力證明後再次聲請。可同時申請法扶律師補助減輕負擔。

Q11聲請要多久才有結果?

資料完整通常 2-4 週裁定。書面審理不開庭,遞狀時把財力證明附齊可以加快。

Q12國庫墊付 vs 法律扶助哪個有利?

兩者保障不同:法扶補助律師費,國庫墊付調查鑑定費。最佳策略是同時申請,雙管齊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ational_treasury_advancelitigation_aid
適用範圍程序中調查、鑑定、通譯等費用起訴時的裁判費、執行費
依據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20 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以下
聲請時點程序進行中任何需要支出費用時起訴時或起訴後
最終是否需償還由程序費用應負擔方償還國庫敗訴方原則上需補繳
可否同時聲請可與訴訟救助、法扶律師補助同時申請可與國庫墊付、法扶律師補助同時申請

national_treasury_advance

適用範圍
程序中調查、鑑定、通譯等費用
依據法條
家事事件法第 20 條
聲請時點
程序進行中任何需要支出費用時
最終是否需償還
由程序費用應負擔方償還國庫
可否同時聲請
可與訴訟救助、法扶律師補助同時申請

litigation_aid

適用範圍
起訴時的裁判費、執行費
依據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以下
聲請時點
起訴時或起訴後
最終是否需償還
敗訴方原則上需補繳
可否同時聲請
可與國庫墊付、法扶律師補助同時申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 3 条 / 民事訴訟法 第 82 条(訴訟救助)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28조(소송구조)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 118 条(司法救助)
德國ZPO § 114-127(Prozesskostenhilfe)
法國Loi n° 91-647 du 10 juillet 1991 relative à l'aide juridique
美國28 U.S.C. § 1915 (In Forma Pauperi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   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併確定前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

立法理由一、裁判費用預納為家事事件繫屬法院之合法要件,處理程序進行中,尚須支出鑑定、調查證據、通知或其他處分、處置之費用,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以利程序之進行。但當事人如因資力不足,預納程序進行中之費用顯有困難,而法院為維護公益又有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必要時,得以裁定暫免預納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先行墊付,以兼顧及時發現真實及程序之順暢進行,爰規定如第一項。至於獲准訴訟救助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乃屬當然。   二、關於第一項國庫墊付之費用,於事件終結時亦有確定其數額之必要,爰於第二項訂定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依職權併確定第一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此後法院即應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五條等規定,向應負擔費用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徵收之,附此說明。

  • 家事事件名詞
  • 證據名詞
  • 裁判名詞
(1001212 制定)

一、裁判費用預納為家事事件繫屬法院之合法要件,處理程序進行中,尚須支出鑑定、調查證據、通知或其他處分、處置之費用,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以利程序之進行。但當事人如因資力不足,預納程序進行中之費用顯有困難,而法院為維護公益又有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必要時,得以裁定暫免預納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先行墊付,以兼顧及時發現真實及程序之順暢進行,爰規定如第一項。至於獲准訴訟救助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乃屬當然。   二、關於第一項國庫墊付之費用,於事件終結時亦有確定其數額之必要,爰於第二項訂定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依職權併確定第一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此後法院即應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五條等規定,向應負擔費用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徵收之,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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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20 條規定:「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