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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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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20 條
(調查等費用之墊付)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處理
家事事件
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
證據
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
法院為程序費用之
裁判
時,應併確定前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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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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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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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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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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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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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繼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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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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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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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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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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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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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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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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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繼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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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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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宣告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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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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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輔助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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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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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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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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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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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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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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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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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處理家事事件時,如果需要支付費用,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預先支付。但如果當事人無法預先支付,且這筆費用是為了維護公益或調查證據所需,法院可以暫時免除預先支付的費用,由國庫支付。此外,當法院裁定程序費用時,也必須考慮前面提到的國庫支付的費用。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對夫妻要離婚,但是他們需要支付律師費用和調查費用,但是他們目前沒有足夠的錢預先支付這些費用。這時候,法院可以暫時免除他們預先支付的費用,由國庫支付。這樣,他們就可以繼續進行離婚程序,而不必擔心費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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