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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20 條(調查等費用之墊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
  2. 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併確定前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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