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家事事件法 第 20 條(調查等費用之墊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
  2. 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併確定前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處理家事事件時,如果需要支付費用,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預先支付。但如果當事人無法預先支付,且這筆費用是為了維護公益或調查證據所需,法院可以暫時免除預先支付的費用,由國庫支付。此外,當法院裁定程序費用時,也必須考慮前面提到的國庫支付的費用。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對夫妻要離婚,但是他們需要支付律師費用和調查費用,但是他們目前沒有足夠的錢預先支付這些費用。這時候,法院可以暫時免除他們預先支付的費用,由國庫支付。這樣,他們就可以繼續進行離婚程序,而不必擔心費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