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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9 條(通譯之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之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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