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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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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9 條
(通譯之使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
證人
、
鑑定
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
通譯
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
通譯
傳譯之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
訊問
,或命以文字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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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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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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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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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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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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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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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繼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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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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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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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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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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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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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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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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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繼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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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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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宣告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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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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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輔助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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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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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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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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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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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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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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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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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在家事事件中有人不懂國語,就需要請通譯幫忙翻譯。如果當事人是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了請通譯翻譯外,也可以選擇用文字訊問或文字陳述。 舉個例子,如果在離婚訴訟中,其中一方不懂國語,法庭就會請通譯幫忙翻譯。如果其中一方是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法庭也會提供文字訊問或文字陳述的選擇,讓他們能夠參與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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