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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9 條(通譯之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之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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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在家事事件中有人不懂國語,就需要請通譯幫忙翻譯。如果當事人是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了請通譯翻譯外,也可以選擇用文字訊問或文字陳述。 舉個例子,如果在離婚訴訟中,其中一方不懂國語,法庭就會請通譯幫忙翻譯。如果其中一方是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法庭也會提供文字訊問或文字陳述的選擇,讓他們能夠參與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