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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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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及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法官。 二、律師。 三、醫師。 四、心理師。 五、社會工作師。 六、具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教育或其他進行家事調解所需相關專業之學經歷。 七、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 八、具有豐富社會知識經驗。
  2. 2.家事調解委員具有前項資格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遴聘之: 一、品行端正,著有信譽。 二、對調解工作富有熱忱。 三、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 四、身心健康有說服能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4條,家事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並且應該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曾任法官。 2. 律師。 3. 醫師。 4. 心理師。 5. 社會工作師。 6. 具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教育或其他進行家事調解所需相關專業之學經歷。 7. 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 8. 具有豐富社會知識經驗。 另外,家事調解委員具備上述資格,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優先選聘: 1. 品行端正,並且具有良好信譽。 2. 對於家事調解工作充滿熱忱。 3. 生活穩定,且有充裕的時間進行調解工作。 4. 身心健康且具有說服能力。 家事調解委員的資格和優先遴聘標準可以確保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以進行有效和公正的家事調解工作。

相關函釋 1

  • 家事調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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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4 條規定:「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及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法官。 二、律師。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