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1947 號
要旨
關於法院因家事調解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可能不通曉國語,或有聽覺、語言障礙,而應妥適處理之事項
主旨
家事調解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如不通曉國語或為聽覺、語言障礙者,法院宜主動瞭解有無使用通譯之需求,並妥處說明所示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據外界反應,有家事調解委員及當事人不清楚於調解程序中可使用通譯、某些委員態度亦疑似不中立,造成家事事件調解程序中外籍配偶之壓力及權利受損,建請改善。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 98 條、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 3 點等規定,當事人及關係人如為不通曉國語或聽覺、語言障礙者,法院宜主動瞭解、詢問有無傳譯之需求,並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如附件,中文與英、日、越、泰、印尼文對照之譯本,可自本院外網/查詢服務/特約通譯專區/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附件查詢)之方式,告知其可向法院提出傳譯需求。上述規定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適用,請轉知所屬依規定辦理,並請家事調解委員注意(本院 100 年 8 月 8 日秘台廳司一字第 1000017825 號函參照)。
三、為提升當事人及關係人對家事調解程序之了解,增進民眾對司法之信賴,請妥適處理下列事項(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4 條、第5 條、第 11 條、第 13 條、第 29 條、第 30 條、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8 點、第 9 點、第 11 點、第 17 點、第18 點、第 22 點、第 31 點等參照):
(一)於法院及家事調解室內、外適當處所,張貼或放置「法院進行家事事件調解程序簡介」及「家事調解事件申訴處理流程」;進行調解時,家事調解委員亦宜主動說明上開流程,以利當事人等了解。
(二)於法院網站張貼「法院進行家事事件調解程序簡介」及「家事調解事件申訴處理流程」,並建立便利民眾尋找之路徑(本院外網「家事新制/貳、家事調解」、「業務綜覽/少年及家事/貳、家事制度及特色」中均已張貼上開資料)。
(三)當事人或民眾對於家事調解委員有所申訴時,應詳為查證,並依申訴處理相關規定,妥速處理。
(四)法院辦理家事調解委員教育訓練時,宜規劃納入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性別平權、多元文化、調解態度與技巧等課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