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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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21條,家事調解委員在調解期日到場時,每次應支付新台幣500元的日費。如果在同一天出席同一個法院超過兩次,則只計算一次日費。此外,如果家事調解委員經選任出席,但由於非自身原因未能進行調解,法院仍應支付日費。 參考資料: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家事調解委員辦法(108年1月2日司法院法規字第1070260184號修正)第21條。
- 家事調解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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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