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21

快速跳轉
  1. 1.家事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2. 2.家事調解委員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為調解者,法院仍應支給日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21條,家事調解委員在調解期日到場時,每次應支付新台幣500元的日費。如果在同一天出席同一個法院超過兩次,則只計算一次日費。此外,如果家事調解委員經選任出席,但由於非自身原因未能進行調解,法院仍應支付日費。 參考資料: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家事調解委員辦法(108年1月2日司法院法規字第1070260184號修正)第21條。

  • 家事調解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21 條規定:「家事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