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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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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家事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座位有等位者,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經濟艙級),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2. 2.家事調解委員如因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3. 3.家事調解委員如為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4. 4.交通費應本誠信原則覈實報支,除前項情形外,其餘依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金額申領,均得免檢附單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22條對家事調解委員的交通費用和交通方式進行了規定。根據第1項,家事調解委員在調解期間出席時,基本原則是使用公共汽車、捷運、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或輪船出行,並且使用經濟(標準)座位。如果座位有等位的情況,則應按經濟座位的標準補貼。如果因無法通行或指定出席日期非常緊急,則可以搭乘飛機(經濟艙級),但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明文件。根據第2項,如果家事調解委員需要駕駛私人汽車或機車便利進行工作,其交通費用可以按照相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的票價報銷。根據第3項,如果家事調解委員身體有障礙或行動不便,可以在市內搭乘計程車,按實際支出計算。根據第4項,交通費應本誠信原則實際報銷,除非前述情況外,其餘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和支付金額報銷,無需提供單據。 (參考資料: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家事調解名詞
  • 期日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誠信原則名詞
  • 覈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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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22 條規定:「家事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