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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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22條對家事調解委員的交通費用和交通方式進行了規定。根據第1項,家事調解委員在調解期間出席時,基本原則是使用公共汽車、捷運、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或輪船出行,並且使用經濟(標準)座位。如果座位有等位的情況,則應按經濟座位的標準補貼。如果因無法通行或指定出席日期非常緊急,則可以搭乘飛機(經濟艙級),但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明文件。根據第2項,如果家事調解委員需要駕駛私人汽車或機車便利進行工作,其交通費用可以按照相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的票價報銷。根據第3項,如果家事調解委員身體有障礙或行動不便,可以在市內搭乘計程車,按實際支出計算。根據第4項,交通費應本誠信原則實際報銷,除非前述情況外,其餘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和支付金額報銷,無需提供單據。 (參考資料: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家事調解名詞
- 期日名詞
- 惟名詞
- 業名詞
- 按名詞
- 誠信原則名詞
- 覈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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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