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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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家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一式兩份,由承辦人員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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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針對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25條進行逐條釋義。
- 家事調解名詞
- 報酬名詞
- 期日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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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