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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25 條

家事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家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一式兩份,由承辦人員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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