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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事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用訴訟程序、屬婚姻或親子非訟事件、涉及家庭暴力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其他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但法院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家事調解委員參與狀況及專資格等,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千元至八千元範圍內增減之。
  2.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3. 報酬之數額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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