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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事調解委員或其所屬之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已獲政府機關補助其辦理家事調解事件之費用者,不得向法院請求發給日費、旅費及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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