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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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已獲政府補助的家事調解委員或其所屬的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不得向法院請求支付日費、旅費及報酬。這意味著他們只能根據政府補助來支付相關費用,而不能向法院另外請求財政支援。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家事調解委員已經得到政府的財政補助來辦理一起家事調解事件,那麼這位委員就不能向法院要求額外的日費、旅費或報酬。
- 家事調解名詞
- 法人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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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