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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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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委員或其所屬之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已獲政府機關補助其辦理家事調解事件之費用者,不得向法院請求發給日費、旅費及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已獲政府補助的家事調解委員或其所屬的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不得向法院請求支付日費、旅費及報酬。這意味著他們只能根據政府補助來支付相關費用,而不能向法院另外請求財政支援。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家事調解委員已經得到政府的財政補助來辦理一起家事調解事件,那麼這位委員就不能向法院要求額外的日費、旅費或報酬。

  • 家事調解名詞
  • 法人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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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27 條規定:「家事調解委員或其所屬之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已獲政府機關補助其辦理家事調解事件之費用者,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