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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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委員參加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之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支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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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26條的規定,家事調解委員可以參加司法院或各級法院舉辦的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者應邀出席集會。如果他們在這些活動中獲得司法院或各級法院的表揚,可以得到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後來支領費用。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就是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26條本身。例如,如果一位家事調解委員參加了一個司法院舉辦的研討會,並且在會議上表現優異獲得了司法院的表揚,他可以向聘任他的法院院長申請支領費用。
- 家事調解名詞
- 業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
-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21 條條文
-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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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