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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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委員服務績效優良者,應予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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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32條,家事調解委員若表現出優良的服務經績,應該受到表揚。根據這項規定,法院可以依據家事調解委員的表現,給予相應的獎勵或嘉獎,以鼓勵他們在家事調解工作中的優秀表現。 參考資料: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240011
- 家事調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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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