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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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進行前條定期評鑑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第七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 三、接受專業講習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調解職務之態度。 六、家事法庭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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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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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 審酌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期日名詞
- 業名詞
- 陳情名詞
- 核名詞
- 家事法庭名詞
-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7 條條文
-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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