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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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家事調解委員;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 一、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二、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心理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心理師證書之處分。 七、社會工作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處分。 八、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九、醫師受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十、會計師受除名之處分。 十一、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 十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十三、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家事調解委員之行為、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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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院设立家事调解委员办法第7条的规定,不得聘任或应即予解任以下情况的人员作为家事调解委员: 1.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宣告,但过失犯罪不在此限。 2. 曾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的裁判确定。 3. 受破产宣告或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尚未复权。 4. 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5. 受监护宣告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6. 心理师受撤销或废止执业许可证或心理师证书的处分。 7. 社会工作师受撤销或废止执业许可证或社会工作师证书的处分。 8. 律师受除名的处分。 9. 医师受废止执业许可证或医师证书的处分。 10. 会计师受除名的处分。 11. 建筑师受撤销或废止开业证书的处分。 12. 身心障碍导致不能履行职务。 13. 有违反职责或其他不适于担任家事调解委员的行为、情事。 根据最新的《法院设立家事调解委员办法》第7条的规定,家事调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受到特定的限制和条件。根据此规定,不符合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担任家事调解委员,但如果已经聘任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应立即解除聘任。该规定确保了家事调解委员的资格合法和适当,以维护家事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相關函釋 2 則
- 家事調解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撤銷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 裁定名詞
- 復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廢止名詞
- 業名詞
- 律師名詞
- 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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