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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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6 條,以下是各項規定的解釋及相關資料: 1. 家事調解委員的聘任和任期 根據該條,家事調解委員由各法院院長聘任,任期為一年,期滿後可以進行續聘。每個法院對於家事調解委員的人數應根據實際需求進行決定。相關的法律依據可以參考《家事調解法》。 2. 家事調解委員的專業教育和解任 在家事調解委員的任期內,他們需要接受法院提供的專業講習課程,課程時間需滿足十二小時以上,否則無法進行續聘。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法院通知的座談會,也可能導致解任。 3. 家事調解委員的名冊報告及備查 法院應該將家事調解委員的名冊報告送交上級法院或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也需要做相同的程序。 4. 家事調解委員名冊公告 法院應該將家事調解委員的名冊張貼在法院的網站上,並且需要隨時更新這個名冊。 5. 法官選任家事調解委員 法官選任家事調解委員時,可以參考家事調解委員的專長和經歷冊,法官也有權根據需要選任名冊以外的人為家事調解委員。 以上資料的參考來源以最新的版號確定,並根據《家事調解法》以及相關於家事調解委員的法律文件、條例和指引。
相關函釋 6 則
- 家事調解名詞
- 業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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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