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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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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選任家事調解委員時,宜依事件之性質,斟酌家事調解委員之能力,選任具備解決該事件專門知識或經驗者擔任之。
  2. 2.當事人對於法院選任之家事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院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8條,針對你的問題: 1. 根據該條第1項,法官在選任家事調解委員時,應考慮事件的性質,並斟酌該委員解決該事件所需的專業知識或經驗。這意味著法官在選任委員時應評估其專業能力,確保其具備處理該事件的相關知識或經驗。 例如,如果該事件涉及到財產分割問題,法官可能傾向於選任擁有財產分割專門知識或經驗的家事調解委員。 2.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當事人對法院選任的家事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選任其他合適的人選,法院可以另行選任或根據雙方共識進行選任。 例如,如果原先選任的家事調解委員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有其他疑慮,該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並要求法院另行選任其他合適的委員。 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的解釋,參考自以下資料: - 司法院網站,「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最新版)

  • 家事調解名詞
  • 異議名詞
  • 合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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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8 條規定:「法官選任家事調解委員時,宜依事件之性質,斟酌家事調解委員之能力,選任具備解決該事件專門知識或經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