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選任家事調解委員時,宜依事件之性質,斟酌家事調解委員之能力,選任具備解決該事件專門知識或經驗者擔任之。
  2. 當事人對於法院選任之家事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院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