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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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8條,針對你的問題: 1. 根據該條第1項,法官在選任家事調解委員時,應考慮事件的性質,並斟酌該委員解決該事件所需的專業知識或經驗。這意味著法官在選任委員時應評估其專業能力,確保其具備處理該事件的相關知識或經驗。 例如,如果該事件涉及到財產分割問題,法官可能傾向於選任擁有財產分割專門知識或經驗的家事調解委員。 2.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當事人對法院選任的家事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選任其他合適的人選,法院可以另行選任或根據雙方共識進行選任。 例如,如果原先選任的家事調解委員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有其他疑慮,該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並要求法院另行選任其他合適的委員。 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的解釋,參考自以下資料: - 司法院網站,「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最新版)
- 家事調解名詞
- 異議名詞
- 合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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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