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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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9條的規定,如果家事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務,可以隨時向法院報請解任。這意味著家事調解委員如果需要遷移住所或者有其他原因無法履行職務,可以向法院提出解任的申請。然而,如果沒有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家事調解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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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