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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事調解委員工作分配,由法院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定之。
  2. 涉有家庭暴力情事之家事調解事件,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指定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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