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事調解委員工作分配,由法院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定之。
  2. 涉有家庭暴力情事之家事調解事件,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指定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