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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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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家事調解委員工作分配,由法院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定之。
  2. 2.涉有家庭暴力情事之家事調解事件,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指定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得知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0條的具體內容。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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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0 條規定:「家事調解委員工作分配,由法院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定之。涉有家庭暴力情事之家事調解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