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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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法官之指示,並遵守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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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1 條中,規定了家事調解委員在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法官之指示,並遵守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如附件一)。 參考資料為《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根據該資料,家事調解委員在處理家事調解案件時,必須服從法官的指示,並遵守訂定的倫理規範,以確保調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專業性。這些規範的目的是提供一個明確的指導框架,讓家事調解委員在執行職務時能夠遵守相關法規和倫理標準,確保其獨立性和中立性。 舉例來說,如果在家事調解案件中,法官要求家事調解委員進行特定的調解程序或提供特定的建議,家事調解委員應該根據法官的指示執行工作,並根據倫理規範的要求,確保其行為合法合規,並符合專業標準。
相關函釋 1 則
- 家事調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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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