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12

快速跳轉
  1. 1.調解期日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未到場,且未委任代理人到場時,家事調解委員應報請法官另行處理。
  2. 2.家事調解委員不得僅要求當事人之一造到場或與當事人、代理人(含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片面接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直接關聯到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2 條的內容。

  • 期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家事調解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2 條規定:「調解期日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未到場,且未委任代理人到場時,家事調解委員應報請法官另行處理。家事調解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