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調解期日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未到場,且未委任代理人到場時,家事調解委員應報請法官另行處理。
- 家事調解委員不得僅要求當事人之一造到場或與當事人、代理人(含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片面接觸。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