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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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前,應先詢問當事人及其他參與家事調解程序相關人員對家事調解流程及效果是否瞭解,如有必要,宜再補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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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3條,家事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之前,應詢問當事人及其他參與家事調解程序相關人員是否瞭解家事調解流程及效果,並在必要時進行補充說明。 這意味著家事調解委員在開始調解之前,應確保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對家事調解的流程和效果有清楚的理解。如果有需要,委員應提供額外的說明以幫助他們瞭解調解的過程和可能的結果。 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調解的透明度和參與者的理解,以促進有效的家事調解。透過詢問和補充說明,調解委員可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參與者在參與調解過程之前有足夠的資訊,並能夠做出明智的決定。 例如,當一對夫妻在進行離婚調解時,家事調解委員會應先詢問他們是否瞭解調解的流程和效果。如果他們對於調解的過程和可能的結果有疑慮,委員可能需要提供額外的說明,以確保他們可以全面理解並作出知情的決定。這樣的做法有助於確保參與者在調解過程中具有足夠的資訊,並能夠主動參與和做出適當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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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調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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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