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認依事件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亦無進行或繼續調解之實益者,應於調解紀錄表記錄調解不成立,並記載當事人關於進行調解之意願後,報請法官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