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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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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認依事件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亦無進行或繼續調解之實益者,應於調解紀錄表記錄調解不成立,並記載當事人關於進行調解之意願後,報請法官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4條,當家事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如果認為無法達成調解,或當事人表示無意願進行調解,應在調解紀錄中記錄調解不成立的情況,並向法官報告以便後續處理。 參考資料:"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41

  • 家事調解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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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4 條規定:「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認依事件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亦無進行或繼續調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