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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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4條,當家事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如果認為無法達成調解,或當事人表示無意願進行調解,應在調解紀錄中記錄調解不成立的情況,並向法官報告以便後續處理。 參考資料:"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41
- 家事調解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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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