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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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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不得有強令或轉介當事人接受心理諮商、治療或其他類此情事之行為。但轉介各地方政府駐法院服務處所、提供政府機關或公益法人相關社會福利資訊或文宣供當事人參考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規為《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5條。該條規定了家事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所應遵守的行為規範。根據該條,家事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不得強令或轉介當事人接受心理諮商、治療或其他類似的服務。然而,如果是轉介各地方政府駐法院服務處所,提供政府機關或公益法人相關社會福利資訊或文宣供當事人參考,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家事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不能要求當事人強制接受心理諮商或治療服務。然而,他們可以向當事人提供政府機關或公益法人提供的相關社會福利資訊或文宣,供當事人參考。例如,家事調解委員可以提供政府機關提供的聯繫資訊,讓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接受心理諮商或治療服務。

  • 家事調解名詞
  • 公益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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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5 條規定:「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不得有強令或轉介當事人接受心理諮商、治療或其他類此情事之行為。但轉介各地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