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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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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每年定期辦理
家事調解
委員評鑑,決定是否予以解任或聘任;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前項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
家事法庭
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準用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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