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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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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得視個案需要於家事調解事件終結後,提供「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表」(如附件三)予當事人、關係人、律師、社工人員、程序監理人填寫評核意見,並依本辦法所定個案評核機制處理之。
  2. 2.法院認家事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徵詢庭長、法官及相關人員意見,並通知受評核之調解委員陳述意見後,依情節輕重分別施予口頭告誡、限期改善或停止分案一定期間等措施;其情節重大者,院長或其指定人員並得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 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過失,致處理家事調解事件有明顯違誤,而侵害人民權益。 二、違反家事調解程序或職務規定。 三、無正當理由遲延家事調解程序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 四、違反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五、有其他不適於擔任家事調解委員之行為或情事。
  3. 3.法院為評核或評鑑時,應審酌前項及第三十一條所定各款情事,並宜納入是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兼容多元文化、有無傾聽當事人陳述、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案等事項;除院長指定之法院人員外,亦宜請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之社工、心理或其他專業之學者專家參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29條的規定,法院在家事調解事件結束後可以提供「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給相關人員填寫評核意見,并根據辦法所訂的評核機制進行處理。此外,如果法院認為家事調解委員存在某些情事,如故意或過失導致明顯違誤、違反程序或職務規定、無正當理由延遲程序、違反倫理規範等,法院可以採取口頭告誡、限期改善或停止分案一定期間等措施,情節重大的話院長或指定人員還可以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解任該家事調解委員。在進行評核或評鑑時,法院應考慮上述情事,并納入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傾聽當事人陳述、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案等事項的評鑑,鑑定人員也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的社工、心理或其他專業學者參與。 這些規定保障了家事調解程序的進行和調解委員的品質,確保了當事人的權益和多元文化的尊重。法院的評核機制和解任程序能夠對不合格的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處理,以確保調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在評核或評鑑中,法院需要審慎考慮各種情事,包括不僅限於家事調解委員的專業能力,還應考慮性別平權意識、多元文化尊重、是否傾聽當事人陳述、是否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案等因素。評鑑人員也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以及相關專業知識,以確保評核和評鑑的客觀性和專業性。

相關函釋 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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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29 條規定:「法院得視個案需要於家事調解事件終結後,提供「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如附件三)予當事人、關係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