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以下是對其逐條釋義: 1. 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應由原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移送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 這條規定了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的程序,地方法院應該通過公告將相關的家事事件移送到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通知參與案件的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士。 2. 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管轄之地方法院應即將家事事件之卷宗資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繫屬尚未終結者,移交少年及家事法院。 二、已終結經上訴、抗告者,應依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送上訴、抗告之法院。 三、已終結而未上訴或抗告者,依法歸檔。 這條規定了原管轄地方法院在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後應如何處理家事事件的卷宗資料: 一、如果案件尚未結束,則應將其轉交給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 二、如果案件已經結束並且經過上訴或抗告,則應按照法律第198條第2項的規定將卷宗資料送往上訴或抗告的法院。 三、如果案件已經結束且沒有上訴或抗告,則應根據法律的規定歸檔。 3. 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經上訴或抗告之家事事件,有應廢棄發回之事由者,應發回少年及家事法院。應發交者,亦同。 根據這條規定,在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區,如果家事事件經過上訴或抗告且應該被廢棄或發回,則應該發回到少年及家事法院。相應的,應該也要發交這些卷宗。 以上是對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釋義。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務部《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