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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98 條(保全與救濟程序管轄之新舊法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非訟事件必要處分程序,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終結程序之撤銷擔保金之發還及效力,仍應依原程序所適用之法律。
  2. 本法施行前法院已終結之家事事件,其異議上訴抗告再審之管轄,依原程序所適用之法律定之。
  3.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之家事事件執行名義,適用本法所定履行確保及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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