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97 條(程序從新原則)
- 1.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家事事件亦適用之。
- 2.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 3.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定法院之管轄。
- 4.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除依本法施行前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編得合併裁判者外,不得移送合併審理。
- 5.本法所定期間之程序行為,而應於其施行之際為之者,其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但本法施行前,法院依原適用法律裁定之期間已進行者,依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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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97 條規範新舊法過渡:施行前繫屬案件由原法院依新法程序終結,已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Q · 家事事件法施行前打到一半的離婚案,新法上路後要重打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197 條第 1、2 項,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家事事件亦適用之;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案件,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程序終結,但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第 3 項管轄依繫屬時之法律定之,不因新法跳轉;第 4 項合併審理範圍不得依新法擴張;第 5 項處理新舊法期間銜接。
白話解讀
法律界有一句話叫「程序從新、實體從舊」。這條把這個原則具體化到家事事件法上。白話說:2012 年家事事件法施行之前你就在打的離婚官司、監護權案件,不用擔心新法一來就全部作廢重來。已經做過的事(提過的書狀、做過的調解、跑過的程序)通通有效,但接下來還沒做的部分,要按新法的規則走。管轄權也不會因為新法而跳掉,你當初在哪個法院起訴,那個法院繼續審(除非依第196條被移送到少年及家事法院)。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四項:新法施行前可以合併審理的案件類型,跟新法施行後可以合併的不一樣,而舊案只能用舊規則,不能因為新法放寬了就回頭要求合併。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97 條為民國 101 年 6 月 1 日本法施行之過渡條款,採『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由原繫屬法院依本法程序終結;但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管轄依繫屬時之法律定之、合併審理範圍不得擴張、新法期間之程序行為自施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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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離婚案在新法之前就起訴了,現在要用哪個法?▾
程序部分用新法(家事事件法),但已經做過的程序行為效力不受影響。管轄權依起訴時的法律定(第 3 項),不會因為新法而跳到別的法院(除非依第 196 條移送到少年及家事法院)。實務上若案件牽涉合併審理,要特別注意第 4 項,舊案的合併範圍比新法窄,這可能影響訴訟策略。
Q2「程序從新」是什麼意思?我之前提的證據還有效嗎?▾
程序從新是指接下來的流程步驟按新法走,但之前已經合法進行的行為(包括提交的書狀、證據、做過的調解)效力完全不受影響。不需要重新提交任何東西。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不是證據效力,而是期間計算;如果不確定某個期限是按舊法算還是新法算,直接打電話問書記官,這種問題書記官每天都在回答。
Q3家事事件法第 197 條規範什麼?▾
本條為 2012 年 6 月 1 日家事事件法施行之過渡條款,採『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包含五項規定:施行前發生事件亦適用本法、繫屬中案件由原法院依新法程序終結且已進行行為效力不變、管轄依繫屬時舊法、合併審理範圍依舊法不得擴張、期間計算分新舊銜接處理。
Q4家事事件法第 197 條是什麼?▾
2012 年 6 月 1 日家事事件法施行之過渡條款,採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含五項規定銜接新舊法。
Q5「程序從新」是什麼意思?▾
程序法修正後,後續流程依新法走,但已合法完成的程序行為效力不變。已提的書狀、證據、調解通通有效。
Q6家事事件法什麼時候施行的?▾
民國 101 年(2012 年)6 月 1 日由司法院定期施行,本條為其過渡銜接條款。
Q7什麼叫『繫屬尚未終結』?▾
案件已向法院起訴或聲請,並由法院受理(繫屬),但尚未做出確定終局裁判的狀態。
Q8我的離婚案在新法之前起訴,要怎麼辦?▾
由原繫屬法院依新法程序繼續審理,不需重新起訴。已提的書狀、證據效力不變。管轄不會跳轉。
Q9新舊法的期間怎麼計算?▾
舊法已起算者依舊法繼續算,新法新訂者自 2012-06-01 施行日起算。不確定就問書記官。
Q10合併審理可以用新法的擴大範圍嗎?▾
不能。繫屬中舊案的合併範圍依舊法民訴人事訴訟編,不得依新法擴張。
Q11怎麼確認自己的案件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看繫屬時間(2012-06-01 前後)+ 看具體程序行為(已完成依舊法效力不變、後續依新法)。
Q12程序從新 vs 溯及既往差在哪?▾
程序從新只接管未做完的程序步驟(向前看),溯及既往會推翻已做完的法律評價(向後看)。本條採前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 | after | transition_rule |
|---|---|---|---|
| 適用程序 | 舊法(民訴人事訴訟編、非訟事件法) | 新法(家事事件法) | 繫屬中案件由原法院依新法程序終結 |
| 管轄 | 依繫屬時舊法定之 | 依新法管轄規定 | 繫屬中案件管轄不變(從舊) |
| 合併審理範圍 | 舊法民訴人事訴訟編範圍 | 新法第 41 條等較廣範圍 | 繫屬中案件僅得依舊法合併範圍 |
| 期間計算 | 依舊法所定期間 | 依新法所定期間 | 舊法已起算者繼續算,新法新訂者自施行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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