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0352 號
要旨
有關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就已經受理卻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其審理期限應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3 條規定處理,而之前陳報之家事遲延及視為不遲延案件 e 化報表亦不回溯更正之,惟自 101 年 10 月起之資料,仍應依所適用之規定陳報報表
主旨
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終結家事事件之審理期限,提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原認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18 條規定:「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施行。」是於 101 年 6 月 1 日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而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其審理期間自應適用「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定之。惟家事庭法官多有反應,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其審理期限未隨同家事事件法第 197 條第 3 項程序從新原則,即未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計算其審理期限,致法官於審理施行前已受理之家事事件,應否引用家事相關新制或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不同規定適用之爭議。
二、為落實家事事件法之立法意旨,俾利各法院家事庭法官能妥適運用家事事件法,統合處理家事事件,圓融解決當事人紛爭,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參照家事事件法第 197 條第 3項規定,應依現行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3 條之辦案期限處理。如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後段、第 2 項及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0 點第 5款所定得延長處理期限之情形時,自應依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101 年6 月 28 日廳少家二字第 1010018328 號函辦理。
三、為免因前述審理期限計算方式變動,之前陳報之家事遲延及視為不遲延案件 e 化報表不回溯更正之,但自本(101) 年 10 月之資料,應依所適用之審理規則規定,陳報相關報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管理處
附件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函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8 日廳少家二字第 1010018328 號
主旨
檢送「法院審理單」表單 2 份,供貴法院審理家事事件時參考使用,請查照。
說明
貴院處理之家事事件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5 款後段、第 2 項、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0 點第 5款所定得延長處理期限之情形時,請參考附件格式填寫審理單,併送統計室及研考科續處。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處、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統計處、本院資管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