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4 條(處理權限之衝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如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
- 前項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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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審判權),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如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
當事人合意處理原則
程序選擇權(訴訟契約)
II 前項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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