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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
家事事件法
第 4 條
(處理權限之衝突)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
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
非
少年
及家事法院
確定裁判
之見解有異時,如當事人
合意
由
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
合意
。
前項
合意
,應記明筆錄或以
文書證之
。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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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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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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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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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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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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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繼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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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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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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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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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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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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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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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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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繼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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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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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宣告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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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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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輔助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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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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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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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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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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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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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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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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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如果少年及家事法院和其他法院對於一個案件的判決有不同的看法,當事人可以選擇讓少年及家事法院來處理這個案件。這個選擇必須要有書面的紀錄或是筆錄。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家庭發生了爭議,父母和孩子對於解決方式有不同的意見,他們可以選擇讓少年及家事法院來處理這個問題。這個選擇必須要有書面的紀錄或是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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