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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4 條(處理權限之衝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如當事人合意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
  2. 前項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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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如果少年及家事法院和其他法院對於一個案件的判決有不同的看法,當事人可以選擇讓少年及家事法院來處理這個案件。這個選擇必須要有書面的紀錄或是筆錄。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家庭發生了爭議,父母和孩子對於解決方式有不同的意見,他們可以選擇讓少年及家事法院來處理這個問題。這個選擇必須要有書面的紀錄或是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