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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196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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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管轄之地方法院,應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移送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96 條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後,原地方法院須以公告將家事事件移送,並通知當事人與已知關係人,程序不重來。

Q · 我的離婚案打到一半,法院突然說要移送,是要重來嗎?

不用重來,只是換法院,原本程序全保留

依家事事件法第 196 條,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地方法院應公告移送家事事件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關係人。已進行的程序、提交的證據、做過的陳述效力全部保留(配套見第 197 條程序從新原則)。當事人不需重新起訴、不需重交書狀,但要主動確認新法院的名稱、地址、下次期日;沒收到通知而錯過期日,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聲請回復原狀。

白話解讀

2012 年家事事件法上路的時候,台灣法院系統經歷了一次大搬家。原本散落在各地方法院的離婚、監護、繼承案件,必須統統打包移交給新成立的少年及家事法院。這條就是搬家的操作手冊:地方法院負責公告、移送、通知當事人和關係人。你可能覺得這只是行政流程,但對正在打離婚官司的人來說,這代表你的案件突然換了法官、換了法院地址、甚至換了開庭時間。沒收到通知的人最慘,案子已經搬走了你還跑去原來的法院報到,白跑一趟不說,搞不好還錯過了新法院的期日。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96 條為 2012 年家事審判專業化的程序銜接條款,規範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後,原管轄地方法院依職權移送家事事件之公告與通知義務,目的是確保當事人於制度轉換時程序權不受縮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案子移送後,之前請的律師還有效嗎?

有效。移送只是換法院,不影響委任關係。但實務上建議確認律師是否方便到新法院開庭,如果新法院在不同縣市,可能需要考慮是否更換或增加當地律師。內行人提示:移送後第一次到新法院開庭,帶一份之前的委任狀影本備查,有些書記官會要求確認。

Q2我沒收到移送通知,錯過了新法院的開庭怎麼辦?

這是法院的通知義務瑕疵,不是你的過錯。你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聲請回復原狀,理由是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誤期日。內行人提示:向新法院書記官反映時,同時以書面(而非只用電話)留下紀錄,這份書面就是日後主張的證據基礎。

Q3家事事件法第 196 條是什麼?

2012 年家事審判專業化的程序銜接條款,規範案件移送與通知義務。讓進行中的家事案件在制度切換時不掉進縫隙。

Q4什麼是少年及家事法院?

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所設專責處理少年事件與家事事件之專業法院,目前僅高雄一所(2012 年掛牌)。

Q5什麼叫已知之關係人?

法院已知悉與案件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例如被列為證人的親屬、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共同繼承人。

Q6程序從新原則是什麼意思?

家事事件法第 197 條的核心:施行前繫屬案件依新法終結,但已進行之程序效力不受影響,避免重做。

Q7收到案件移送通知要做什麼?

1. 確認新法院名稱地址 2. 聯繫律師 3. 主動致電新法院書記官索取新案號與下次期日 4. 保留舊法院文件。

Q8沒收到移送通知怎麼救濟?

依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向新法院聲請回復原狀,附上原本去舊法院的簽到紀錄、交通票據作為證據。

Q9移送後律師費要再付一次嗎?

通常不用,委任關係不變。但若新法院在不同縣市,律師可能要加收差旅費,事前與律師談清楚。

Q10怎麼證明自己沒收到通知?

保留戶籍地址證明、出國證明、住院證明等顯示通知無法送達或自己無從知悉的客觀證據。

Q11家事事件法 196 vs 民事訴訟法 28 條移送差在哪?

196 條是制度切換的職權移送(地方法院 → 少家法院),民訴 28 是個案無管轄權的移送。前者批量、後者個案。

Q12家事事件移送 vs 民事案件移送有何不同?

家事移送由家事事件法 196、197、198 三條配套規範程序銜接;民事移送依民訴 28、30、31 條規定,無專業化背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before_transferafter_transfer
管轄法院原地方法院家事庭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
已進行程序效力全部保留(家事事件法 §197)
委任律師原委任委任關係不變,建議帶委任狀影本
期日原排期新法院重新排期
保全程序原法院管轄依 §198 銜接管轄

before_transfer

管轄法院
原地方法院家事庭
已進行程序效力
委任律師
原委任
期日
原排期
保全程序
原法院管轄

after_transfer

管轄法院
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
已進行程序效力
全部保留(家事事件法 §197)
委任律師
委任關係不變,建議帶委任狀影本
期日
新法院重新排期
保全程序
依 §198 銜接管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附則第 2 条(経過措置)
韓國가사소송법 부칙(경과조치)
德國FamFG(Gesetz über das Verfahren in Familiensachen)§ 110 ff. Übergangsregelung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管轄之地方法院,應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移送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

立法理由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已受理本法所定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即應家事事件交由少年及家事法以本法院所定程序進行。移交時應由原管轄之地方法院公告,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為使程序明確化,俾資依循,爰為本條之規定。

  • 少年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關係人名詞
(1001212 制定)

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已受理本法所定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即應家事事件交由少年及家事法以本法院所定程序進行。移交時應由原管轄之地方法院公告,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為使程序明確化,俾資依循,爰為本條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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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196 條規定:「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管轄之地方法院,應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移送少年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1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19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