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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96 條(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案件受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管轄之地方法院,應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移送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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