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且有管轄權而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應由受理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除有本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四項所定得合併裁判情形外,不得裁定移送其他法院。當事人合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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