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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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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且有管轄權而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應由受理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除有本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四項所定得合併裁判情形外,不得裁定移送其他法院。當事人合意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對於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經受理且有管轄權的家事事件,應由受理法院按照家事事件法所規定的程序終結。除非符合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四項所定的合併裁判情況,否則不得裁定移送其他法院。同時,如果當事人達成合意,也可以進行合併裁判。 這表示,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受理的家事事件中,原本由其他法院管轄的案件,現在應由受理該案件的法院依照家事事件法終結。然而,如果符合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四項的合併裁判情況,則可以將案件轉交給其他法院一同處理。同時,如果當事人同意,也可以進行合併裁判。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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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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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且有管轄權而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應由受理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除有本法第一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