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且有管轄權而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應由受理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除有本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四項所定得合併裁判情形外,不得裁定移送其他法院。當事人合意者,亦同。
根據上述法條,對於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經受理且有管轄權的家事事件,應由受理法院按照家事事件法所規定的程序終結。除非符合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四項所定的合併裁判情況,否則不得裁定移送其他法院。同時,如果當事人達成合意,也可以進行合併裁判。 這表示,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受理的家事事件中,原本由其他法院管轄的案件,現在應由受理該案件的法院依照家事事件法終結。然而,如果符合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四項的合併裁判情況,則可以將案件轉交給其他法院一同處理。同時,如果當事人同意,也可以進行合併裁判。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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