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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地方法院於本法施行前受理而未終結之家事事件,經分由民事庭處理者,應由原法官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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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4條,如果地方法院在該法施行前受理了家事事件,但尚未結束,並且將該案件轉由民事庭處理,則應由原法官按照本法所規定的程序來結束該案件。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4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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