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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事件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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