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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事件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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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但尚未結束的家事事件,受理該事件的法院有權根據本法的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如果事件已經進入第二審法院,同樣可以進行選任程序監理人的程序。該條款主要是為了確保家事事件能夠順利進行,保護相關當事人的權益。例如,假設一對夫妻在家事事件審理過程中離婚,但案件尚未結束,於施行家事事件法之前,法院可以根據該條款選任程序監理人來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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