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事件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亦同。
根據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但尚未結束的家事事件,受理該事件的法院有權根據本法的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如果事件已經進入第二審法院,同樣可以進行選任程序監理人的程序。該條款主要是為了確保家事事件能夠順利進行,保護相關當事人的權益。例如,假設一對夫妻在家事事件審理過程中離婚,但案件尚未結束,於施行家事事件法之前,法院可以根據該條款選任程序監理人來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