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根據該法第18條之規定,法院在受理家事事件後,得依職權或被動申請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進行調查,以了解案件中的相關事實。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在審理家事事件時能夠充分瞭解情況,進行公正公平的判決。例如,當涉及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權的家事案件,法院可以命家事調查官調查雙方的財產狀況或子女生活狀況,以便作出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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