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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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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在本法施行前已經進行但尚未結束的家事事件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據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參考資料: 根據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規定,當法院受理已經進行但尚未結束的家事事件案件時,可以通知主管機關派遣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更全面的支援和服務,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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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