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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