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在本法施行前已經進行但尚未結束的家事事件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據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參考資料: 根據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規定,當法院受理已經進行但尚未結束的家事事件案件時,可以通知主管機關派遣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更全面的支援和服務,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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