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少年及家事法院、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案件之期限,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本規則所稱司法事務官,以獨立辦理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務者為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