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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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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及家事法院、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本法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所定案件之期限,
適
用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
所稱
司法事務官
,以獨立辦理本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各款所定事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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