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 2 條
- 1.少年及家事法院、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案件之期限,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2.本規則所稱司法事務官,以獨立辦理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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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2條,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案件之期限,適用本規則之規定。如果某地區還沒有設立少年及家事法院,那麼地方法院辦理前項案件的期限則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我找不到最新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因此無法提供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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