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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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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案件,自收案之日起,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司法院: 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六個月;詐欺案件、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四個月;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矚目案件,逾二年六個月。 二、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二個月;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 三、家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八個月;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小額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 四、家事非訟事件期限: (一)婚姻及親子事件,逾一年八個月。 (二)繼承、失蹤人財產管理及保護安置事件,逾五個月。 (三)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逾一年。 (四)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逾八個月。但宣告死亡事件之公示催告期間,不計入前開期限。 五、家事調解事件,逾四個月;合併調解或經當事人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者,逾十個月。 六、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四個月;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二個月;民事緊急保護令之抗告事件,逾二個月。 七、少年調查、審理、重新審理及執行事件,逾一年。但發回、發交、交付觀察之期間,不計入前開期限。 八、家事訴訟、家事簡易程序、家事小額訴訟程序及少年刑事程序之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六個月;詐欺案件、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十個月。 九、親子非訟抗告事件,逾一年二個月,其他家事非訟抗告事件逾一年;家事訴訟抗告事件,逾十個月;少年保護、少年刑事抗告案件,逾八個月。 十、其他聲請或聲明案件,逾五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及少年刑事聲請再審案件,逾十個月。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款第一目、第八款及第九款之家事事件合併審理者,其審理期限,以其中家事事件所定期限較長者,再延八個月。
  • 少年名詞
  • 名詞
  • 名詞
  • 通常程序名詞
  • 繼承名詞
  • 詐欺名詞
  •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名詞
  • 小額訴訟名詞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宣告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 期間名詞
  • 前開名詞
  • 家事調解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通常保護令名詞
  • 抗告名詞
  • 暫時保護令名詞
  • 交付觀察名詞
  • 非訟名詞
  • 聲請名詞
  • 沒收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單獨宣告沒收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合併審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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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3 條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按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