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以風險為基礎確認請求人身分;經評估為高風險者,並應詢明辦理特定交易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前項風險基礎應以請求人之背景、資金之直接來源或去向、交易金額及交易型態為評估項目;資金直接來源或去向,或請求人來自於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為高風險。
根據《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4條,公證人在辦理特定交易的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以風險為基礎確認請求人的身分。對於被評估為高風險的請求人,公證人還應詢問辦理特定交易的目的和資金來源方式。風險基礎評估應包括請求人的背景、資金的直接來源或去向、交易金額和交易型態等項目。如果資金的直接來源或去向與請求人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相關,則該請求人被視為高風險。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律資訊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8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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